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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州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7-12-20 09:07:49  浏览 人次

   

  

林政〔2017〕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林州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19日

   

  林州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防范土壤污染风险,保障农产品及人居环境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8年底,查明全市农用地受污染土壤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力争到2030年,建成全市土壤环境保护体系,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职能部门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掌握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在环保、农牧、国土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冶金、机械铸造、医药化工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重点行业企业周边视情况补充加密监测点位;2018年底前完成我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成因、污染程度、污染因子、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完成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调查,掌握其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定期开展调查,跟踪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变化情况,确保土壤环境得到改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牧局、市卫计委等

  2.建设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2)设置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在耕地、园地、农用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在工矿企业及其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林果蔬菜种植基地等设置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配合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根据我市产业分布情况,补充具体加密监测点位,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针对土壤中生物富集性或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机动增加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18年底前,完成区域内土壤污染详查工作,2019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区内所有乡镇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牧局等

  3.实施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

  (3)利用环保、国土、农牧、卫计委等部门现有土壤相关数据,充分结合本行动计划拟开展的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建立林州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区域内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2018年年底前纳入到安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及时进行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依据各部门行政职能设置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加强土壤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数据关联分析,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等

  (二)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

  1.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

  (4)加强日常环境监管。2017年10月底前,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林州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并定期动态更新。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每年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5)防控企业拆除过程中环境风险。冶金、机械铸造、医药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要根据国家发布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我市环保局、工信委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着重关注如拆除过程中可能涉及场地污染、违法填埋危废等。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6)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2017年底前,安监部门需完成我市历史遗留尾矿库的安全排查工作,并监督企业进行全面整治,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

  (7)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在保证尾矿库安全的基础上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安监局、市国土局等

  (8)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产生、排放企业全面调查,建立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清单,将重金属指标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监管。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9)依法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加强铅蓄电池企业准入申报审核工作。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

  (10)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达到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

  (11)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2017年底前,辖区各乡镇制定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等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规范化工业废物处置措施,摸清土壤污染的来源。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林业局等

  2.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12)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和森林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到2019年,区域内主要农作物、林果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置体系。自2017年起,选择典型的乡镇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至全市。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所在乡镇的农业部门要因地制宜设置农业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供销社、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等

  (13)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2017年起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19年,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地区力争实现农膜回收率达85%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质监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等

  (14)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生态养殖模式。到2019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且废弃物处理设施应做到防渗、防逸散、防风雨、防异味,做到不得影响地下水,不得影响周围居民。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

  (15)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灌溉水水质监测,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严禁将不符合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农牧局、市环保局

  3.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16)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无害化评估;加大对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的整治力度,及时进行清理或整治后封场处理。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7)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与安全利用

  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

  (18)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同步开展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林果基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粮食产区、林果产区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粮食产区耕地、林果地土壤协同监测与评价,以小麦、林果、蔬菜等重点粮食功能区为试点,有序推进耕地、林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我市所有乡镇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将数据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林业局等

  (19)开展林地和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20)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21)市国土局、市农牧局定期对各乡镇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统计评定,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进行预警提醒,并通报环境保护部门。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22)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23)鼓励发展现代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转变粗放的农业生产方式。通过政府补贴等经济政策,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不合理耕作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理化性质和生态系统破坏。市农牧局要加强对耕地质量的调查监测。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

  (24)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或扩建钢铁、铸造、石材、煤化工、砖瓦窑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填埋场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

  (25)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落后产能。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26)督促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重点行业企业对环保设施提标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其排放量。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27)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市农牧局负责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结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同步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对耕地安全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对于农产品超标的耕地,市农业部门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结合土壤污染状况、农产品超标情况以及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市农业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指导和服务。2019年底,我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和安全利用率达89%以上,到2020年,我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和安全利用率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

  (28)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所在区域及其周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严格管控类耕地环境风险管控方案,采取治理、修复或其他防控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农牧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

  4.全面实施耕地严格管控

  (29)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2020年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进与落实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乡镇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2017年年底前研究制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方案。实行休耕补贴,引导农民自愿将重度污染耕地退出农业生产。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无法调整的,调为未利用地。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

  5.加强粮食功能区土壤环境保护

  (30)开展粮食主产区土壤监测与评价,划定粮食产区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对土壤环境为优先保护类,确定小麦、玉米和林果等重点粮食功能区范围,市农牧局牵头,各乡镇相关部门等组织定期巡查,确保区域内土壤环境长期安全;对于重度污染的土壤,划定为严格管控类耕地,应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和牧草。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各乡镇等

  6.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31)在林地、园地集中分布区域建立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禁止农(林)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等措施。加快推进林业生态化建设,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大力推广生物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一步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无公害绿色防控技术,建设1-3个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示范园区。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无法修复的,调整为未利用地。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等

  (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

  (32)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拟收回、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钢铁、铸造、石材、煤化工、砖瓦窑等行业企业用地和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企业用地,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或其他有害废物的工业场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上述企业用地,在进入用地程序前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安阳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纳入相应的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等

  (33)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我市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

  (34)2018年起,市国土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

  (35)市环保局以及监测站加强污染地块及其影响区域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安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

  (36)市国土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37)市环保局及各乡镇环保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并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中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保护和风险防控。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2.严格用地准入管理

  (38)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未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得纳入用地程序。到2019年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89%以上,到2020年,实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未利用地保护

  (39)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我市国土局、农牧局组织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土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每年定期开展巡查。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40)各乡镇环保所配合当地相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农牧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41)钢铁、铸造、石材、煤化工、砖瓦窑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排放重点管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环保局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自2018年起,市政府督促重点行业企业与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3.加强空间布局管控

  (42)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等

  (43)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

  (44)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等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45)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农牧局、市住建局等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46)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等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47)结合城乡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城市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48)以工矿企业排放重金属区域为重点,开展工矿企业及其周边区域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49)以城市周边污水灌溉耕地为重点,科学组织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和修复方式。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完成国家下达任务。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市住建局等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50)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应建立在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治理修复的责任单位应根据受污染土壤的特征和对地下水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修复后土壤的利用目的,科学合理确定土壤治理与修复的目标和工程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实行转移联单管理,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的有害物质分析报告及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市环保部门报告,并对土壤开挖、运输过程中环境污染采取防控措施,严禁将受污染土壤随意倾倒。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辖区及乡镇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严格落实国家土壤治理与修复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治理修复责任不落实、在土壤污染调查评估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等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51)2018年6月起,乡镇环保所每半年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将进展情况上报至安阳市环保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各乡镇等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

  (52)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具体实施,2020年,完成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求,达到市政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目标要求。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等

  (53)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探索建立耕地土壤修复生态补偿和奖补制度;可根据财力情况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予以奖励。创造条件,积极落实国家提出的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淘汰或技术改造的相关财政政策。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

  (54)完善激励政策。研究制定融资和补偿奖励方面的优惠政策,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

  2.发挥市场作用

  (55)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场化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激励措施,培育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市场,推动土壤污染的第三方治理。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56)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

  (57)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将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银行及与信贷相关的监管部门等

  (58)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保险公司

  (二)突出土壤监管重点,全面加强执法力度

  (59)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管林果产业大乡镇、粮食产业重点乡镇、城市周边污水灌溉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监管钢铁、铸造、石材、煤化工、砖瓦窑等重点行业;重点监控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安监局等

  (60)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处置。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部门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每年按规定比例对辖区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强化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排污行为的环境专项检查,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61)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质监局以及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等

  (62)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辖区监测站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必要的环境执法装备,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形成执法能力。对环境监察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轮训,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在环境应急过程中增加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处置的内容,加强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工商质监局等

  (三)加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1.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63)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等要素,针对我省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类别实施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18年完成林州市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根据试点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比选形成适用于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且成本低、易推广、效果好的治理修复技术。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等

  2.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64)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活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国土局等

  (65)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培育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工商质监局等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66)市政府是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主体,制定并公布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责任单位,并逐年进行分解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等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67)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本行动计划任务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定期会商,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完善工作协调和督查机制,把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工作信息定期报送制度,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各乡镇等

  3.落实企业责任

  (68)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处置。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4.严格评估考核

  (69)实行目标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年度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

  (70)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二)推进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加强社会监督

  (71)推进信息公开。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点监控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各乡镇及相关部门等

  2.引导公众参与

  (72)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存在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有条件时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等

  3.推动公益诉讼

  (73)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逐步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相关案件办理工作,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督工作。

  牵头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

  4.开展宣传教育

  (74)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科普教育,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体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文广新局、市粮食局、市科技局等

  我市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提高环境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土壤环境保护任务艰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市土壤环境保护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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